呂布和其愛人貂蟬因為性格不和準備離婚,除了共同財產的分割之外,2014年貂蟬要給他的干媽買金項鏈、金戒指和金耳環(huán)首飾,慶祝他干媽的60大壽,一共花了3萬余元。當時呂布不同意花這筆錢,貂蟬就給呂布打了一份3萬元的欠條,說這錢算是借呂布的,F(xiàn)在貂蟬又主張他花的這筆錢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開支,欠條是無效的。
那么問題來了
對于夫妻兩人之間的欠條,有兩種不同意見:
第一種意見認為:夫妻之間關于借條的約定無效,因為欠條的時間是在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3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,離婚時借出的3萬元應有夫妻兩人共同承擔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:夫妻之間關于欠條的約定有效,雖然發(fā)生在夫妻關系存續(xù)期間,但欠條的性質屬于民法上的合同,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,因此離婚時應按照約定處理。
【評析】
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:即欠條的效力應為有效,離婚時應按照約定處理。主要有三個理由:
第一,本案涉及的3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我國《婚姻法》明確規(guī)定,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”,“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,有平等的處理權”。同時對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也有規(guī)定:(1)明確規(guī)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特有財產;(2)、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(yī)療費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;(3)、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;(4)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。本案中,貂蟬給其干媽買東西所花的3萬元其性質不符合婚姻法關于“夫妻個人特有財產”的規(guī)定,明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
第二,夫妻可以對共同財產進行約定。夫妻約定財產制,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協(xié)議的方式,對婚前、婚后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法律制度。這里指的財產權利,包括對財產的占有、使用、管理、收益、處分,以及將來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等。我國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(guī)定: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、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、部分共同所有。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,適用本法第十七條、第十八條的規(guī)定。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,對雙方具有約束力。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,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,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,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。本案中,貂蟬給呂布打的3萬元欠條,涉及的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、時間、范圍、方式都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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